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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将军山抛尸案判决书(南京将军山遗弃尸体案判决书)

零距离╰ 羙感 2024-01-02 09:20:32 百科达人403

南京将军山遗弃尸体案判决书

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

经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对被告人XXX故意杀人、遗弃尸体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院依法审理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查阅了案卷材料,对本案作出了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罪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XXX在南京市将军山某小区,因与被害人XXX发生矛盾,被告人XXX持刀将被害人XXX捅刺多刀致死。为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XXX将被害人XXX的尸体拖至楼梯口遗弃,逃离案发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XXX系外力致死,被告人XXX系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不良影响,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二、刑事责任认定及量刑

被告人XXX在案发后,积极投案自首,定罪处罚后将能够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较大,故应当酌情从轻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和遗弃尸体罪认定被告人XXX的罪行。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的犯罪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被告人XXX作出以下判决:

一、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XX年;

二、以遗弃尸体罪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XX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XX年;

三、宣告被告人XXX自案发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期间折合有期徒刑X年X个月;

四、剥夺被告人XXX的政治权利X年。被告人XXX在服刑期间,应当接受法律教育和改造,积极改正错误,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三、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故意杀人、遗弃尸体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情,判处其有期徒刑XX年,并剥夺政治权利X年。

对于公诉机关的其他诉求,本院已予以审查,但因相关证据不足,无法予以支持,最终本院作出了以上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院依法宣告。

法官: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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